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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职业技术学院“IT校企联盟”章程

发布日期 :2017-11-30作者 :信息点击 :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IT校企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长春职业技术学院“IT校企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长春职业技术学院“IT校企联盟”是在长春市教育局支持和指导下,由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和多家IT相关企业本着“相互信任、相互支持、资源共享、利益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的原则,自愿组成多方共赢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以促进吉林省IT企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软件企业的快速发展,满足IT相关企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实现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科教兴省的战略目标;为吉林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高技能IT人才,为企业输送真正“用得上、留得住、可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实现校企互利互惠、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壮大,形成多赢的长效机制。在长春市教育局、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通过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形成以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办学体系,提高IT类专业的竞争力;打造吉林省IT高职教育品牌,为吉林省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二章 “IT校企联盟”的职能

第四条  “IT校企联盟”是学校专业建设的基石,将为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师资、实训环境等方面建设提供参考标准和有价值的建议。校企共同确立人才培养目标、共同开发课程、共同组织实施教学、共同实施素质技能考核、共同为学生就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  “IT校企联盟”企业是学校实施订单教育、毕业生顶岗实习、毕业生就业、教师下厂实践的潜在合作单位。

第六条  “IT校企联盟”将成为学院聘请兼职教师、项目研发人才的基地。

第七条  学校是“IT校企联盟”企业员工岗前培训和员工继续教育的培训基地。

第八条  学校培养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将成为“IT校企联盟”企业的人才储备库,同时也为毕业生对口就业提供广泛的选择空间。

第九条  学校的优质设备和师资资源将为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物质和人才保障。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十条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IT校企联盟”由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和多家IT相关企业以团体会员的形式组成。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联盟,退会手续按有关程序在年末办理。新增联盟成员或退出联盟成员,每年年末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研究一次,报联盟主席团批准。

第四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十二条 民主集中制是联盟的组织原则。联盟由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处和顾问组成。

第十三条 主席团:由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和部分联盟企业成员单位组成,是联盟的领导机构,负责决定联盟的各项重大事项,任期3年。

第十四条 主席团选举产生联盟主席、副主席。任期3年。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联盟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 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工作机构,相对固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长春职业技术学院的人员担任,其工作人员根据主席团的建议酌情配备。

第十七条 顾问:联盟会议根据需要聘请若干行政部门领导、行业企业领导,高职高专教育的专家、企业专家为顾问,对联盟会议的工作提出指导与建议。顾问每届聘任期为3年。

第十八条 联盟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联盟学校---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权利和义务

(一) 负责建设长春职业技术学院“IT校企联盟”网站,搭建“信息和就业平台”,随时把握“IT校企联盟”企业用人信息,及时向联盟企业推荐人才。利用这个平台,随时调整教学,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二) 有使用“IT校企联盟”的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的权利。

(三) 接受“IT校企联盟”企业专家指导的权利。

(四) 授予联盟企业“长春职业技术学院‘IT校企联盟’实训基地”的牌匾,为联盟企业专家颁发“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技术分院专业指导专家委员会专家”证书。

(五) 可根据联盟企业需求,为联盟企业培训员工,进行岗前或继续教育培训。

(六) 根据联盟企业要求,可定向为联盟企业培养学生,学习期满后择优或全部输送给联盟企业。

(七) 根据“IT校企联盟”中订单企业对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及时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八) 应及时向“IT校企联盟”企业成员汇报专业建设情况。

(九) 应联盟企业要求,双方共同组织科技生产攻关,开展应用技术合作,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技术难题,并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

(十) 指定专人与联盟企业沟通,开展双边业务。

第二十条  联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 拥有使用“IT校企联盟”的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的权力。

(二) 有优先使用学院办学场所、优质设备、师资等资源的权力。

(三) 有优先获取学院研发的应用技术成果的权力。

(四) 根据需求,有权请求学院对本企业员工进行岗前或继续教育培训。

(五) 有权指导学院办学,参与学院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专业建设工作。

(六)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学院请求,向学院派遣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能工巧匠到校担任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企业教师的劳动报酬根据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规定由学院支付。

(七) 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院的学生实习、教师下企业实践提供方便,涉及到的相关费用,通过双方协商,由学院支付。在学院学生实习期内,协助学院对实习学生进行考评,便于学院综合考核学生。

(八) 在有用人订单需求时,优先考虑与长春职业技术学院签署人才需求订单。在企业招聘中,优先考虑接收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校输送的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合格毕业生。

(九) 在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为学院提供旨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十) 指定专人与学院沟通,开展双边业务。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 联盟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拨款;

(四) 通过科研项目、社会培训、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联盟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联盟财务管理制度:

(一)由长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二)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每年度向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四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联盟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联盟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主席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联盟主席团决定。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IT校企联盟”

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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